步森股份(002569)索赔案已有调解赔付案例,受损股民可继续参与索赔
编辑:
2023-02-22 15:54:22

步森股份(002569)索赔征集中

———[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ST步森(002569)索赔条件:

(1)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6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6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2)于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8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8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3)于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4)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1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11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

———[案件进展]———

2023年1月31日,ST步森(002569)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称:本报告期内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公司业绩变动主要系因受宏观经济环境及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订单减少,导致本年收入规模较去年同期下降35%左右。

除了上述事项,ST步森(002569)于2020年8月被证监会处罚引起投资者索赔的事件也有了新进展。根据步森股份此前公告显示,原告赵某于2021年起诉被告步森股份请求杭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099117.90元,索赔依据为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

经杭州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赔偿款2000000元。赵某诉步森股份索赔已调解案件公司已支付原告赔偿款

中登律师提示,因浙江省高院发布通知称:在杭州中院、宁波中院基础上,新增绍兴中院等作为浙江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步森股份住所地归属于浙江省绍兴市,所以此后步森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系列案件由绍兴中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现我所正在征集ST步森(002569)索赔投资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6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6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8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8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3)于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4)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1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11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ST步森(002569)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联系中登律师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索赔信息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及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索赔依据]———

2020年8月7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ST步森,002569)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因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ST步森被浙江监管局处罚。

2022年6月13日ST步森(002569)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7 号)。因未按规定披露股权转让等事项,ST步森被浙江监管局处罚。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两次收到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次处罚投资者均可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引起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已经有法院调解赔付案例。中登律师将持续关注ST步森(00256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后续进展。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亚太药业、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关键词: 步森股份 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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